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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化解拍卖难题 保障十一家租户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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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2-30 16:47:26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中,有一项重要的措施就是拍卖义务人的财产,拍卖至关重要的一步就是财产的交付。

近日,执行一团队拍卖了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两栋车间厂房、一栋办公楼。案涉土地面积16008平方米、房屋面积7212平方米,上述房地产范围内存在租户11家。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后,急于接受案涉财产投入生产建设。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将上述财产移交作为承受人的申请执行人。

本案难点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不积极配合移交;二是11家租户中大部分租户租赁期限未到期,在案涉财产范围内存放大量生产经营用的机器设备,还有两家租户在厂区内建有两处巨型彩钢板房。

强制执行的阻力巨大,且严重影响11家租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不强制执行,又不能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执行工作陷入了两难。承办人没有轻言放弃,首先做申请执行人工作,建议其与租户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这样就可以解决租户问题。该方案得到申请执行人的支持后,承办人挨家挨户做11家租户思想工作,分析形势。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次工作,11家租户中有10家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租赁合同,1家租户主动搬离案涉厂房。

接下来,承办人开始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首先征求被执行人的意见能否主动移交财产,得到否定答案后,承办人一面依法下达强制腾退公告,一面约谈双方当事人,讲利弊、讲得失。法律的威严震慑了被执行人,承办人的苦心感动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主动清理物品、移交案涉财产。

移交的过程顺利、和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友好交接,冬日的阳光让人格外温暖。


 
责任编辑:庄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