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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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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9-27 14:29:49 打印 字号: | |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认定责任是否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2020年8月13日4时43分,吕某某驾驶辽B*****号小型轿车沿张庄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庄河市老庙岭十字路口北侧,变更车道准备向右转弯时,与同向前方原告徐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的无牌照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相刮,造成两车损坏,徐某某受伤。肇事后,吕某某未抢救受伤人员也未报警,在现场停留25分钟后驾车逃逸。2020年9月4日,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中“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载明:“吕某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及过错。徐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两轮轻便摩托车,是形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及过错”,认定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后徐某某将吕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全部损失12万7千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赔偿责任及赔偿比例的确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原告徐某某无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原告徐某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本院确定原告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30%的责任,被告吕某某承担7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吕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原告损失2万2千余元。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警部门从技术角度对事故现场、事故车辆进行勘察、对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询问,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进行的责任分配。而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证据,考量事故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属于证据性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民事责任认定的基础和前提,但不能作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是否采纳,由人民法院决定。本案已于近日生效。法官提醒:法律是公平的,请谨记遵纪守法,不然一旦发生事故,即使您是受害人,只要有过错,仍然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庄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