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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网络购物纠纷难断,法官释法终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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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1-28 16:17:47 打印 字号: | |

网络购物现已成为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不同的购物平台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比较和选择的空间,也让购物更方便,更快捷。但是网络购物购买的商品质量参差不齐,因售后发生纠纷该如何处理让不少消费者着实犯愁。近日庄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处理了这样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纠纷起因

消费者李某在京东购物平台上看好了一款双面镂空机械手表,在与客服沟通了解手表的性能后,便以5640元价格购买了该手表。李某收到手表佩戴一个月后发现表盘里进入灰尘,遂与商家进行沟通,商家表示可将手表寄回检查。商家经检查维修后,又将手表寄给李某,李某发现商家为其手表更换了后盖,更换后的后盖没有商标标识,与之前的原厂手表后盖不一致,且手表存在划痕。李某佩戴维修后的手表不久又出现进灰现象,便再次与商家沟通,商家给出的理由是:手表磕碰过导致产生缝隙进入灰尘,要求李某佩戴注意防碰撞,更换的配件也为原厂配件,只是厂家发货批次不同。商家这样的解释让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李某认为花了这么多钱购买的手表,佩戴一个多月就进灰,维修后依然进灰,以后是否会再进灰无法保证,便向商家申请退货。


✦维权经过


李某申请退货后,商家以案涉手表已经佩戴一个月,超过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而拒绝退货。

李某便向京东平台投诉商家,京东平台以商家为李某更换的手表后盖为原厂配件,商品已拆封使用,影响二次销售,最终判定责任在李某,不予退货,并关闭售后订单。

李某无奈又向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投诉,该局以商家称更换后盖为原装的而拒绝调解,终止调解程序。



经历上述维权无果后,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货款。姜文军法官接到案件查阅卷宗后,以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本案的最佳解决方式就是调解,便分别联系了原、被告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双方态度都比较强硬,不愿让步。姜法官进一步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手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启动鉴定程序,由此案件的审理时间,鉴定费用等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双方当事人听取姜法官意见后同意考虑调解,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姜法官组织了网络庭审。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矛盾激烈,但商家对其主张的更换后盖为原厂及手表进灰是原告造成的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姜法官不断地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双方矛盾逐渐缓和,分歧也越来越小,最后双方都同意退让一步,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将手表及赠品等退回,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800元。庭审结束后,双方便积极履行承诺。至此结束了原告长达几个月的维权之路,本案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要注意商家的退、换货及售后条款,特别在购买贵重物品时,更应当向商家详细咨询。如出现纠纷,要及时保存证据,可通过与商家沟通、网络电商平台投诉、消费者协会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庄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