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本案由本院民四庭审判员董英杰独任审理?”
“同意。”
“同意。”
1月10日下午,随着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声,大连中院敲响了二审民事案件独任审理第一槌,这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大连中院审理的首例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二审案件。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大连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后,被告未能按时交货。大连某公司将深圳某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回预付款,并承担违约金。该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最终判决被告深圳某公司返回预付款、承担违约金。深圳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故提起上诉。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也是我国诉讼法制度首次将独任审理的范围扩大到二审程序。
“二审民事案件独任审理促进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了诉讼资源,提升了审判效率,有助于深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大连中院民四庭庭长赵林说
次日下午,大连中院民二庭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进行了独任审理。该案从立案至结案仅用7天时间,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当庭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当庭宣判。大大缩减了评议、送达等环节程序性工作时间,有效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据悉,下一步,大连中院将全面推进二审案件独任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做到“变程序不变权利”,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新时代司法需求,不断释放司法效能,实现审判质效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