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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虚拟货币,风险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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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河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14 09:01: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庄河市人民法院庄河法庭审理一起涉及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那么,该案有何特殊之处?又有哪些法律问题、法律知识值得普通民众学习和引以为戒呢?且听小编细细道来。

案情简介:原告王平(化名)与被告赵斌(化名)通过他人结识,双方系朋友关系且在虚拟货币兑换业务上相互往来。2022年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及被告本身具有与原油期货交易、泰达币兑换及虚拟货币相关交易资源和盈利能力,将其资金400余万元通过手机转账存入被告银行账户内,交由被告具体操盘为其理财赚钱,并约定了相关交易的利益分成。其中约二百余万元被告投资进行了虚拟货币交易,大部分投资用来购买了泰达币(即USDT),但后续投资失利,损失巨大,双方对损失数额、责任承担、利益分成产生争议,随即原告于2023年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委托理财款400余万元整。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原告王平关于泰达币投资部分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最终作出了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该部分的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已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泰达币(即USDT)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进行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依此确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本案双方当事人主要证据材料就是微信聊天记录和部分银行流水明细,对提供的证据分析确认双方之间形成委托理财关系,但因虚拟货币交易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履行该方面合同期间的盈利或亏损等,以及其他细节性问题,均不予处理,由此引发的损失由王平自行承担,最终一审法院作出上述裁判结果,并经二审法院判决维持。

法官说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本案就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

综上,广大民众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正确选择理财产品、对虚拟货币投资要提高认识、了解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避免自身合法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庄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