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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进校园|拒绝校园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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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6 11:09:13 打印 字号: | |
为有效预防校园霸凌,增强青少年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营造文明、和谐、平安的校园氛围,切实保护同学们的身心健康。近日,庄河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宋振业应邀走进庄河市职业教育中心,为全校师生们送上了一堂以“拒绝校园霸凌,从我做起”为主题的法治教育课。


课堂上,庭长宋振业以家喻户晓的影视作品为切入点,引申出当前校园存在的霸凌现象和问题,并详细讲解什么是校园霸凌及其表现方式等,通过大量的调研数据、结合具体案例与相关法律规定,由浅入深地分析了校园霸凌问题出现的原因及家庭、学校、学生的防范措施,并对霸凌所涉刑事犯罪的案例进行了宣讲。最后,宋庭长向同学们提出要明德、要守法、要择友、要勤学的殷切期盼,希望同学们从自身做起,增强文明守法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既不要做校园霸凌的“受害者”,也不要做“旁观者”,更不能做“霸凌者”。

此次法治教育课,提高了师生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加了对校园霸凌的认识。今后,刑事审判庭将持续开展“送法进校园”的法治教育活动,为推动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贡献力量,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庄河法院